2012-03-05
作者:華夏時報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及廣大民企群體的誕生、成長、發展和崛起,為我國改革開放進程帶來了巨大影響,為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多年來廣大民營經濟在國家資源配置中的弱勢地位不斷延續,不少民企被正規信貸拒之門外,融資難成為阻礙民企發展的主要障礙。
為此,建議加快民間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放寬政策限制,簡化準入門檻,加快民間小型金融機構的審批,促進民間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對民間借貸市場進行有效疏導,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安全。
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中期,銀行信貸計劃幾乎沒有民營經濟的盤子。雖然90年代中、后期民營經濟也開始作為信貸的主體參與其中,但信貸規模和比例一直較小。
近年來,根據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數據顯示,62.3%的中小型企業銀行貸款利率高于基準利率,而大型企業的這一比例僅為27.2%;有13.6%的大型企業銀行貸款利率低于基準利率,而小型企業的這一比例僅為2.5%。
即便如此,大部分民企還是因規模、盈利能力等被銀行拒之門外。同時,全國工商聯調查數據指出,規模以下企業的90%、小微企業的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
正因如此,過去三年間,近70%的中小型企業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甚至通過高利貸等方式進行融資。浙江等中小企業集中的省份,依靠民間借貸進行融資的中小企業達到80%,溫州市幾乎全民參與民間借貸。
央行溫州支行2011年7月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市89%的家庭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規模高達1100億元。但是,由于民間借貸存在政府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明、風險不可控等諸多問題,資金從家庭個人通過層層借貸,逐步匯集貸出,這種最初擁有者實際上無法掌控資金去向、資金安全的借貸模式,嚴重威脅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因此,對促進民間金融業發展提幾點建議:
首先,要加快民間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
2010年5月,國務院頒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首次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允許民間資本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但從實際情況看,民間資金的流動仍然面臨著種種政策限制,還需要進一步加快民間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力度,通過金融改革推動民間金融由無序走向規范,從地下走向陽光。同時加快民間小型金融機構的審批,大力發展民營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同時針對目前已發生的民間借貸行為,應建立合理的退出和轉型機制來進行引導,不斷擴展抵押品、質押品等形式來解決民營經濟融資難的問題,加快建立健康、合理、多層次的金融體系。
其次,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
相對已存在多年的民間借貸現象,尤其國外在此領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國相關立法和法制建設還較為落后。如美國為了規范民間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頒布了《聯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專門的信用社全國管理局,此外還有日本的《賃金法》、中國香港地區的《放貸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央行雖然早在2008年就著手起草了《放貸人條例》,試圖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將所謂的"地下錢莊"陽光化,但歷經前后4次修改,《放貸人條例》依然未能通過,民間借貸依舊無序運轉,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以確認。
第三,降低民營信貸機構成立門檻。
目前申辦、成立民營信貸機構的手續繁瑣,門檻也太高。比如,雖然國家七部委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但在廣東、上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則以地方性規定強制要求最低注冊資本1億元,其中上海更是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者最低注冊資本應達3億元,廣西則要求名稱中含"廣西"的擔保公司最低達到1億元,其他為3000萬元,山東省也規定最低為2000萬元。其目的雖然在于規范擔保公司的管理、降低風險,但對于絕大多數的中小型擔保公司來講,則有相當的操作難度。(作者為全國政協常委、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