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5
作者: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日訊 (記者 段丹峰)本次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通威集團董事局主席劉漢元先生以政協提案及大會發言的形式,就"大力發展民間金融業 有效緩解民企融資難"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及廣大民企群體的誕生、成長、發展和崛起,為我國改革開放進程帶來了巨大影響,為我國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多年來廣大民營經濟在國家資源配置中的弱勢地位不斷延續,不少民企被正規信貸拒之門外,融資難成為阻礙民企發展的主要障礙。為此,建議加快民間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放寬政策限制,簡化準入門檻,加快民間小型金融機構的審批,促進民間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另一方面對民間借貸市場進行有效疏導,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安全。
民營經濟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劉漢元常委談到,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先后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的巨大變化,民營經濟及廣大民企群體的誕生、成長、發展和崛起,為我國改革開放進程帶來了巨大影響,為我國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據全國工商聯發布的2011年度《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形勢分析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9月,全國登記注冊的私營企業已超過900萬家,注冊資金總額近25萬億。民營經濟占我國GDP比重已超過70%,在部分沿海發達地區甚至達到80%。我國經濟增量的70-80%來自民營經濟。2000年以來,我國民營經濟稅收連年保持40%以上的高增長,民營企業納稅占我國稅收總額近60%,個別地方超過90%;民營企業還創造了我國90%以上的新增就業崗位,不僅吸納1億多農民工,也成為上百萬大學生就業的主要渠道,民營企業已成為解決我國就業問題的生力軍。數據顯示,2011年前10個月,我國共完成城鎮新增就業人口1082萬人,其中民營企業提供新增就業崗位近900萬個。三十多年來,我國民營經濟用僅占不到社會資源三分之一的比重,創造了我國GDP三分之二的增長,可以說用較少的社會資源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
融資難成為阻礙民企發展的主要障礙
他分析指出,盡管民營經濟創造了我國70%的GDP和70-80%的年度經濟增量,但在各項資源的配置上,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尤其融資難問題,使得民企長期以來無法獲得穩定、持續、長久的金融支持。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初、中期,銀行信貸計劃幾乎沒有民營經濟的盤子。雖然90年代中、后期民營經濟也開始作為信貸的主體參與其中,但信貸規模和比例一直較小。2000年之后,融資難依然是困擾民企發展的最大難題。近年來,根據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數據顯示, 62.3%的中、小型企業銀行貸款利率高于基準利率,而大型企業的這一比例僅為27.2%;有13.6%的大型企業銀行貸款利率低于基準利率,而小型企業的這一比例僅為2.5%。即便如此,大部分民企還是因規模、盈利能力等被銀行拒之門外。同時,全國工商聯調查數據指出,規模以下企業的90%、小微企業的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
正因如此,過去三年間,近70%的中型、小型企業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甚至通過高利貸等方式進行融資。浙江等中小企業集中的省份,依靠民間借貸進行融資的中小企業達到80%,溫州市幾乎全民參與民間借貸,央行溫州支行2011年7月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市89%的家庭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規模高達1100億元。但是,由于民間借貸存在政府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明、風險不可控等諸多問題,資金從家庭個人通過層層借貸,逐步匯集貸出,這種最初擁有者實際上無法掌控資金去向、資金安全的借貸模式,嚴重威脅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雖然去年國家出臺了系列扶持民營企業尤其小微企業生存發展的配套政策,但從實際情況看,銀行信貸資金流向并沒有太多改變。數據顯示,近三年來中小企業占銀行信貸總額的比例不到15%,民營企業生存空間因融資難而變得更加狹窄,在國家資源配置中的弱勢地位不斷延續,與其經濟貢獻不成比例、不相匹配。
為此,劉漢元常委建議:
1、加快民間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
2010年5月,國務院頒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首次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允許民間資本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等。隨后,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規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具體工作,由央行、國家發改委等8部門負責將民間借貸納入監管范疇。但從實際情況看,民間資金的流動仍然面臨著種種政策限制,還需要進一步加快民間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力度,通過金融改革推動民間金融由無序走向規范,從地下走向陽光。同時加快民間小型金融機構的審批,大力發展民營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同時針對目前已發生的民間借貸行為,應建立合理的退出和轉型機制來進行引導,不斷擴展抵押品、質押品等形式來解決民營經濟融資難的問題,加快建立健康、合理、多層次的金融體系。
2、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
相對已存在多年的民間借貸現象,尤其國外在此領域健全的法律保障,我國相關立法和法制建設還較為落后。如美國為了規范民間金融秩序,早在1934年就頒布了《聯邦信用社法》,并成立了專門的信用社全國管理局,此外還有日本的《賃金法》、中國香港地區的《放貸人條例》、南非的《高利貸豁免法》等。央行雖然早在2008年就著手起草了《放貸人條例》,試圖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將所謂的"地下錢莊"陽光化,但歷經前后4次修改,《放貸人條例》依然未能通過,民間借貸依舊無序運轉,相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并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保障有資金者的放貸權利,使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得以確認。相對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個體放貸人更具靈活性,效率非常高,能最大限度滿足各種中、小、微型企業的融資需求。
3、降低民營信貸機構成立門檻
目前申辦、成立民營信貸機構的手續較為繁瑣,必須先到縣級金融辦審批,然后逐級申請直到取得省級金融辦核發"融資性機構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加上其他一些限制性條款,這對一些民間借貸人和借貸機構來說周期太長、限制過多、門檻較高。比如,雖然國家七部委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萬元,但在廣東、上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則以地方性規定強制要求最低注冊資本1億元,其中上海更是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者最低注冊資本應達3億元,廣西則要求名稱中含"廣西"的擔保公司最低達到1億元,其他為3000萬元,山東省也規定最低為2000萬元。其目的雖然在于規范擔保公司的管理、降低風險,但對于絕大多數的中小型擔保公司來講,則有相當的操作難度。為此,建議減少對民營信貸機構設立和發展過程中的種種限制,簡化進入程序,降低成立門檻,降低準入標準,從而鼓勵更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機構,促進民間金融業的健康發展,有效緩解民企融資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