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8
本次兩會期間,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人大代表、全聯新能源商會執行會長、通威集團董事局劉漢元先生針對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減輕光伏產業稅費負擔、釋放市場流動性、降低水產行業稅費負擔等方面問題提出相關的建議。
在《關于減輕光伏發電企業稅費負擔的建議》中,劉漢元表示,近年來,隨著化石能源的長期開采和使用,一方面資源的不可持續問題已日益凸顯,另一方面全球氣候變暖、環境壓力不斷加大,空氣質量問題持續困擾著我國許多地區,加速推進新一輪能源革命已迫在眉睫。與此同時,以光伏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已經具備了快速發展、實現能源根本轉型的總體條件。
劉漢元指出,長期以來,我國光伏產業鏈上、中、下游各環節都被全額征收各項稅費,主要包括25%的企業所得稅、16%的增值稅及其附加,還有海域使用費、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多種稅費,如再考慮社保因素,稅費將更加驚人。僅從光伏發電端來看,每度電負擔的稅費就已經達到1毛3分到1毛7分。
目前,根據現行上網電價結合光伏發電項目數據平均測算,企業實際繳納的度電增值稅達到6分到8分。企業獲得貸款后,利息成本要全額負擔增值稅且不能抵扣,作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稅,加重了企業稅費負擔。
基于此,國家制定了相關政策,旨在減輕光伏企業的現實稅負壓力。如財政部、國稅總局于2013年9月下發了《關于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66號),對光伏發電收入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后于2016年延續,執行時間至2018年12月31日截止。
但是,由于光伏電站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設計系統壽命25年,要靠多年的發電銷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資。從財務角度看,一般光伏電站的進項稅額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才可能繳納增值稅。我國光伏發電從2013年起才開始真正成規模態勢發展,2014到2018年是發展的高速期。只有極少數經營很好的企業,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優惠政策。
同樣作為前期投資大、投資回報期長的水力發電項目,國家已制定并下發了多項增值稅減免政策。如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水力發電單位。此后,財稅〔2014〕57號文件又規定將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進一步減半征收小型水利發電項目的增值稅,切實減輕了水力發電企業的稅負。
劉漢元表示,因光伏產業鏈各環節都需要大量固定資產投入,資金占用量大、占用時間久、投資回報期長,因此不僅取得融資授信較為困難,額度空間也小。同時,光伏發電為重資產投入,大多數項目留存了大額期末留抵稅額,據不完全統計,從項目投建環節看,留抵稅額占光伏電站投資成本的比例超過10%,無疑增加了資金占用,加重了光伏發電企業的資金壓力。
2018年6月27日,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了財稅〔2018〕70號文件,對部分行業企業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主要包括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其中,電網企業是指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輸電類、供電類)的全部電網企業,光伏發電項目因其屬于發電企業(電力業務許可證為發電類),未納入此次退稅范圍。但由于光伏企業面臨前文提到的巨大資金壓力,存在退稅的緊迫需求。
為扶持我國光伏發電行業發展,財政部、國稅總局還于2008年下發財稅〔2008〕46號文,對符合政府規定的光伏發電企業,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實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政策,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業的發展,但該定期減免優惠在無補貼項目面臨的成本壓力面前,能起到的作用依然有限。光伏發電企業仍面臨嚴峻的生存危機。
此外,劉漢元代表指出,2018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和減稅降費的總體部署下,一系列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相繼出臺并有效實施,切實減輕了企業稅費負擔,對中國經濟長期保持活力和全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光伏產業等應予以鼓勵和重點扶持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也僅享受到普惠性政策,未能明顯緩解綜合稅費負擔較重問題,亟待有產業傾斜導向的減稅降費政策出臺,推動光伏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助力平價上網時代早日帶來,從而加快我國能源革命進程。同時,以目前我國財力來看,完全有條件支撐對光伏發電稅費的減免,其對財政收入的影響微乎其微。
針對以上問題,劉漢元代表提出了以下建議:一是參照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繳納政策,將光伏發電項目納入按照3%征收率簡易征收范圍。鑒于大多數光伏電站裝機容量與小型水力發電站裝機容量相當,建議財政部、國稅總局參照小型水力發電項目的增值稅繳納政策,將光伏發電項目納入按照3%征收率簡易征收范圍。同時,建議對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盡快予以延續,以避免出現政策空窗期;二是實現企業利息成本進項稅可抵扣,并將光伏發電企業納入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范圍。建議持續深化增值稅改革,解決抵扣難點問題,早日實現企業利息成本進項稅額可抵扣,同時將光伏發電企業納入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還范圍,進一步減輕企業資金壓力;三是對光伏發電無補貼項目實行所得稅免稅政策。建議在對有補貼光伏發電項目執行三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政策的同時,對無補貼項目免征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