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元委員:應該在《物權法》中規定漁業權制度
2006-03-05
作者: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5日電(記者朱繼東)作為一位農村出生和長大、其所率領企業又一直專注于農業領域的優秀企業家,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常委、通威集團總裁、通威股份董事長劉漢元一直十分關注中國的“三農”問題。他每年的提案幾乎大都和“三農”有關,今年也不例外。他這次關注的是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認為應該在《物權法》中規定漁業權制度。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水產品市場的全面開放,以及“以養為主”漁業發展方針的確立,我國漁業有了飛躍的發展。從1990年起,我國水產品總產量已躍居世界第一位,連續11年成為世界第一漁業大國。我國水產品人均占有量已從1995年起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2005年超過了40公斤,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0多公斤。劉漢元委員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的漁業鄉鎮有811個,漁業村有20530個,漁業戶有476萬戶,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動力有1374萬人,漁業人口近2000萬。2005年水產品總產量達5100萬噸,漁業經濟總產值達7200億元,漁業產值4070億元,漁民人均收入5656元,實現了“十五”計劃的主要目標。
但由于我國的物權法律制度長期沒有建立,現行的捕撈許可和水面、灘涂養殖使用制度缺乏民法根據,漁民利用水域、灘涂和漁業資源的權利沒有得到民法的確認和保護,也沒有侵權補償機制。而在實踐操作中,管理部門更是強調其行政許可的性質,而忽視其權利性質,漁民受到侵害時只能通過行政途徑解決,而得不到司法保護。因此,在實踐中侵害漁民權益的事件時常發生。劉漢元委員調研中發現,最近幾年,漁民因養殖水域被占用又得不到合理補償而引發的集體上訪事件明顯增多。漁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漁業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已成為影響漁業經濟發展和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劉漢元委員覺得應該用法律來規范和維護漁業權益。他請教了很多專家、學者,到農村做了大量調研,他的行動得到了農業部、國家海洋局和中國漁業協會等單位的大力支持。他說,漁業權是漁民使用特定的漁業水域、灘涂從事漁業生產并獲得收益的權利,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使用權類似,具有用益物權的特征。從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來看,利用水域、灘涂進行漁業生產與利用土地進行耕種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一方面,漁業生產者必須在較長的一段期限內對固定的水域行使排他性權利;另一方面,生產者又需要有一定甚至不少的資金和設備的投入。權利人由于需要長期穩定地占有一定的水面投資從事漁業生產以獲得穩定收益,權利人就需要依據物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來實現權利的保護。因此,無論從自然形態,還是法律性質來看,漁業權都與土地物權極其類似,是一種用益物權,而區別一般的行為權,與采礦權、探礦權、取水權等有著明顯差別。
劉漢元委員說,當前,黨和國家對解決“三農”問題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扶農、支農政策,如《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對承包的集體土地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此次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又對農村集體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做了專門規定。但是,作為農民權利重要組成部分的漁業水域灘涂使用權——即漁業權制度在該草案中卻沒有規定。因此,以此次物權立法為契機,完善并規定漁業權制度,將進一步加大對漁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有效地解決漁業水域被大量侵占、漁民權益被嚴重侵害的突出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物權法》的立法工作,十屆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已經審議了三次。為此,我們建議在《物權法》‘用益物權’一編中,明確規定漁業權制度,確認漁民對漁業水域、灘涂的使用權。”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水產品市場的全面開放,以及“以養為主”漁業發展方針的確立,我國漁業有了飛躍的發展。從1990年起,我國水產品總產量已躍居世界第一位,連續11年成為世界第一漁業大國。我國水產品人均占有量已從1995年起超過了世界平均水平,2005年超過了40公斤,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0多公斤。劉漢元委員告訴記者,目前,我國的漁業鄉鎮有811個,漁業村有20530個,漁業戶有476萬戶,從事漁業生產的勞動力有1374萬人,漁業人口近2000萬。2005年水產品總產量達5100萬噸,漁業經濟總產值達7200億元,漁業產值4070億元,漁民人均收入5656元,實現了“十五”計劃的主要目標。
但由于我國的物權法律制度長期沒有建立,現行的捕撈許可和水面、灘涂養殖使用制度缺乏民法根據,漁民利用水域、灘涂和漁業資源的權利沒有得到民法的確認和保護,也沒有侵權補償機制。而在實踐操作中,管理部門更是強調其行政許可的性質,而忽視其權利性質,漁民受到侵害時只能通過行政途徑解決,而得不到司法保護。因此,在實踐中侵害漁民權益的事件時常發生。劉漢元委員調研中發現,最近幾年,漁民因養殖水域被占用又得不到合理補償而引發的集體上訪事件明顯增多。漁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漁業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已成為影響漁業經濟發展和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劉漢元委員覺得應該用法律來規范和維護漁業權益。他請教了很多專家、學者,到農村做了大量調研,他的行動得到了農業部、國家海洋局和中國漁業協會等單位的大力支持。他說,漁業權是漁民使用特定的漁業水域、灘涂從事漁業生產并獲得收益的權利,與土地承包經營權、草原使用權類似,具有用益物權的特征。從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來看,利用水域、灘涂進行漁業生產與利用土地進行耕種在本質上是相同的。一方面,漁業生產者必須在較長的一段期限內對固定的水域行使排他性權利;另一方面,生產者又需要有一定甚至不少的資金和設備的投入。權利人由于需要長期穩定地占有一定的水面投資從事漁業生產以獲得穩定收益,權利人就需要依據物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來實現權利的保護。因此,無論從自然形態,還是法律性質來看,漁業權都與土地物權極其類似,是一種用益物權,而區別一般的行為權,與采礦權、探礦權、取水權等有著明顯差別。
劉漢元委員說,當前,黨和國家對解決“三農”問題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扶農、支農政策,如《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對承包的集體土地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此次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又對農村集體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做了專門規定。但是,作為農民權利重要組成部分的漁業水域灘涂使用權——即漁業權制度在該草案中卻沒有規定。因此,以此次物權立法為契機,完善并規定漁業權制度,將進一步加大對漁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有效地解決漁業水域被大量侵占、漁民權益被嚴重侵害的突出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物權法》的立法工作,十屆人大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已經審議了三次。為此,我們建議在《物權法》‘用益物權’一編中,明確規定漁業權制度,確認漁民對漁業水域、灘涂的使用權。”